(2012)合江执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陈世林、任为珍与王树钦、付光容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林,任为珍,王树钦,付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保字第30号申请人陈世林,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申请人任为珍,女,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人王树钦,男,193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人付光容,女,194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陈世林、任为珍诉被申请人王树钦、付光容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世林、任为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树钦、付光容在贵州省仁怀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赔偿款270083.08元,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树钦、付光容在贵州省仁怀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赔偿款270083.0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