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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蒲忠山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忠山,杨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忠山,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聋哑人,无业,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2011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手语翻译人丁寿昌,成都市特殊教育学院教师。辩护人陈晓丹,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璐,女,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聋哑人,无业,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1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1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手语翻译人丁寿昌,成都市特殊教育学院教师。辩护人曾俊华,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忠山、杨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忠山、杨璐及其辩护人陈晓丹、曾俊华,手语翻译人丁寿昌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因被告人蒲忠山、杨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蒲忠山、杨璐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武侯区华西附二院一楼药房取药窗口收费处,由蒲忠山负责望风,杨璐趁人多拥挤之机,将被害人胡某某衣服包内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6元)。后被告人蒲忠山、杨璐被医院保安发现并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二人系聋哑人。2、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蒲忠山、杨璐被医院保安伍某某挡获归案的时间、地点和移送公安机关等情况。4被告人蒲忠山、杨璐的供述,证实二人事先经预谋后,由蒲忠山望风、杨璐实施盗窃的经过,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5、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被盗手机的情况。6、辨认材料,证实本案被告人相互辨认及证人辨认被告人的情况。7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8、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件现场状况。9、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本案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10、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涉案手机价格。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蒲忠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聋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未造成损失、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希望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聋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未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希望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忠山、杨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蒲忠山、杨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分工明确,不宜分主从,但被告人杨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系聋哑人,归案后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忠山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一致,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忠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罗 莉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冉超凤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