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林杰志与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志,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林杰志。委托代理人:袁耀东、许青青。被告: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群策。委托代理人:毛利忠。原告林杰志与被告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林杰志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参加庭审。现原告林杰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杰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林杰志负担。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叶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