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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张东战、徐红艳、张奥博与桂林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战,徐红艳,张奥博,桂林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战。申请执行人徐红艳。申请执行人张奥博。被执行人桂林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忠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东战、徐红艳、张奥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东战、徐红艳、张奥博与被执行人桂林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桂林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2011)秀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