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全丽霞、毛峻武与桂林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丽霞,毛峻武,桂林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全丽霞。申请执行人毛峻武。被执行人桂林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忠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全丽霞、毛峻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全丽霞、毛峻武与被执行人桂林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桂林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2011)秀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戈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