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磐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振胜,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中区分局抓获,同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胜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振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振胜于2007年至2010年12月间,以虚构做木材生意、为教师买楼以及急用钱等名义,向同事、同学、朋友杨某某、齐某某、周某某、周某甲、杨某甲等23人借款,合计人民币126.17万元,此款全部用于购买彩票及生活花掉。2011年7月其向单位请假后,未向被借款人说明去向和原因,原手机号码停机,断绝与被借款人联系,隐匿于山东省潍坊市,以打工为生,企图以彩票中大奖还债,作案后,被告人刘振胜外逃,后于2011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振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借条、银行存款回单,证人杨某乙、朱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齐某某、周某某、周某甲、杨某甲等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胜以做生意、买房等事项为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产,其行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且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振胜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巨额赃款已被其购买彩票及生活花掉,致使被害人经济损失无法弥补,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振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金学志代理审判员 臧巍威人民陪审员 杨春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