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大秦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爱京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王爱京,杨文海,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被执行人王爱京,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张华王家村。被执行人杨文海,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健康区x号楼。被执行人路军,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北关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爱京、杨文海、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10)招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