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襄城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强、王庆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强,王庆捷,朱李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襄城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李强,男,生于1974年4月29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自由职业,原审被告:王庆捷,男,生于1975年4月19号,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无职业,原审被告:朱李茹(系王庆捷前妻),1978年10月10日生,住襄城区,原审原告李强与原审被告王庆捷、朱李茹为商品房买卖过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襄城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卢 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