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永柏与曾德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柏,曾德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李永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曾德荣,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柏与被告曾德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柏撤回对被告曾德荣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747.8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1686.96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373.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天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