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752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黄晓,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