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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752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黄晓,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