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518号原告:万某甲,女,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双河。委托代理人:潘龙,金安区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男,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双河。委托代理人:赵正祥,金安区施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善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龙、被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正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后双方相处一般,××××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万某乙。被告是上门女婿,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女儿不管不问。2009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回。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万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证据二户口本,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于2005年12月婚生一女万某乙;证据三结婚证,证明双方于2005年元月10日领取结婚证,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无异议,但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叶某辩称: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女儿万某乙。2010年6月之后被告在外一年半未回是因为在外地务工,2011年底回去后,原告家人对我不理不睬,但春节双方在一起过的。被告是上门女婿,离婚后没有财产,没有住房,综合考虑,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提交的证据如下: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旗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父母均为××人,家庭经济困难,被告为上门女婿,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第一,证据形式不合法,此份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村委会出具证明应由村委会负责人签名;第二,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从考证;第三,此份证据从关联性来看,被告家庭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由此证明双方婚姻状况。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被告方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能够证实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婚生女万某乙的基本情况,故予以采信。二、对被告所举的家庭情况证明,对被告家庭困难,其系上门女婿,双方经合法登记结婚及婚后生育一女的内容与双方陈述相一致,可以采信。对其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的内容,缺乏其他证据支持,不能单独认定,故对其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的内容不予采信。结合上述认定采信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叶某于2004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万某乙。被告叶某系上门女婿,婚后在原告万某甲家庭生活,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6月至2011年底双方分居生活。2012年2月1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叶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有效婚姻。本案原被告婚后由于未能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致使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关系尚未破裂。今后原、被告双方如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也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万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万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善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立军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