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3-11-26
案件名称
天津和旋夜总会、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和旋夜总会,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赵翠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志龙,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卿,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施惠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贵荣。委托代理人:袁立。上诉人天津和旋夜总会(以下简称和旋夜总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语同声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旋夜总会的委托代理人齐志龙、王俊卿,被上诉人天语同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贵荣、袁立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天语同声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伴唱歌曲精确计次软件及设备。2009年8月31日,台湾华研公司授权天语同声公司享有华研公司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台、澳)独家行使许可卡拉0K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保存、放映其音乐电视作品,向卡拉0K经营者收取费用,并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台湾华研公司出具授权书的授权时间,自2009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9日止,该授权书右上角标注“大陸使用地區:北京市”,授权书所附的音乐电视作品名单包括涉案《SUPERSTAR》、《远方》、《北欧神话》、《半糖主义》、《河滨公园》、《I.O.I.O》、《长相思》、《落大雨》、《夏天的微笑》、《你太诚实》、《ALWAYSONMYMIND》、《白色恋歌》、《天使在唱歌》、《BEAUTYUPMYLIFE》、《恋人未满》、《美丽新世界》、《热带雨林》、《REMEMBER》、《爱呢》、《BELIEF》、《WATCHMESHINE》、《冰箱》、《爱情的海洋》、《不想长大》、《SUPERMODEL》、《不作你的朋友》、《天灰》、《月桂女神》、《绿洲》、《谢谢你让我爱过你》在内的264首曲目。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幼麟谢孟儒联合事务所对该授权书进行了公证,“海基会”进行了认证,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具(2009)京公核字第622号公证书,对公证及认证内容的一致性进行了公证。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424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粘连的共计九页的复印件与(2009)京公核字第622号公证书的主文内容及公证书中所列授权书的原件相符。2003年,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发行S.H.E《Together》专辑,注明HIM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中国标准音像编码ISRCCN-A26-03-0063-0/V.J9,收录《ALWAYSONMYMIND》、《白色恋歌》、《天使在唱歌》、《我和幸福有约定》、《BEAUTYUPMYLIFE》、《恋人未满》、《美丽新世界》、《热带雨林》、《REMEMBER》、《爱呢》、《BELIEF》、《WATCHMESHINE》、《冰箱》、《你还还不好》、《爱情的海洋》、《爱我的资格》共16首曲目。2004年,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S.H.E《SUPERSTAR》VCD专辑,版权信息注明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中国标准音像编码ISRCCN-G13-04-304-00/V.J6,国权音字36-2004-463号,文音进字(2004)285号,收录《SUPERSTAR》、《远方》、《北欧神话》、《半糖主义》、《河滨公园》、《I.O.I.O》、《长相思》、《落大雨》、《夏天的微笑》、《你太诚实》、《他就是他》、《幸福流言》《给我多一点》、《记得要忘记》、《围巾》共15首曲目。2006年,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不想长大》专辑,亦注明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中国标准音像编码ISRCCN-G13-06-321-00/V.J6,国权音字36-2006-0121号,文音进字(2006)119号,该专辑内收录《不想长大》、《SUPERMODEL》、《不作你的朋友》、《天灰》、《月桂女神》、《绿洲》、《谢谢你让我爱过你》、《好人有好抱》、《神枪手》、《星星之火》10首曲目。以上三张专辑中每首曲目开始、结束均显示“HIM华研国际”。2010年6月28日,天语同声公司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在同年8月27日出具(2010)津北方证经字第7002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2010年8月24日,天语同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跃华及公证人员在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滨湖大厦3层(环湖中路与环湖北路交口)和旋商务会馆,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会所B303号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对天语同声公司提供的摄像机内硬盘内存状况清洁度确认、检查,随后点播了《SUPERSTAR》、《远方》、《北欧神话》、《半糖主义》、《河滨公园》、《I.O.I.O》、《长相思》、《落大雨》、《夏天的微笑》、《你太诚实》、《ALWAYSONMYMIND》、《白色恋歌》、《天使在唱歌》、《BEAUTYUPMYLIFE》、《恋人未满》、《美丽新世界》、《热带雨林》、《REMEMBER》、《爱呢》、《BELIEF》、《WATCHMESHINE》、《冰箱》、《爱情的海洋》、《不想长大》、《SUPERMODEL》、《不作你的朋友》、《天灰》、《月桂女神》、《绿洲》、《谢谢你让我爱过你》30首曲目,并对该30首曲目播放画面的全过程进行了摄录,对所摄录视频刻录成光盘予以封存。天语同声公司为上述公证取证支付公证费1240元,在和旋夜总会经营场所消费8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案的《SUPERSTAR》、《远方》、《北欧神话》、《半糖主义》、《河滨公园》、《I.O.I.O》、《长相思》、《落大雨》、《夏天的微笑》、《你太诚实》、《ALWAYSONMYMIND》、《白色恋歌》、《天使在唱歌》、《BEAUTYUPMYLIFE》、《恋人未满》、《美丽新世界》、《热带雨林》、《REMEMBER》、《爱呢》、《BELIEF》、《WATCHMESHINE》、《冰箱》、《爱情的海洋》、《不想长大》、《SUPERMODEL》、《不作你的朋友》、《天灰》、《月桂女神》、《绿洲》、《谢谢你让我爱过你》30首曲目汇集了包括导演、演员、摄影、服装、灯光、合成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设计编排,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天语同声公司提供的S.H.E三张专辑均注明华研公司提供版权,每首音乐电视作品首尾均显示“HIM华研国际”,且和旋夜总会经营场所播放的被控侵权歌曲亦标注“HIM华研国际”字样,和旋夜总会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歌曲著作权属于其他权利人,故应认定华研公司即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旋夜总会主张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词曲作者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天语同声公司通过华研公司授权取得涉案3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许可放映、复制等专有权利,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和旋夜总会提出因为授权书注明了“大陸使用地區:北京市”,因此天语同声公司的授权范围仅限于北京市,授权不及于大陆其他地区。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此标注并非限定著作权授权范围的条款内容,而只是授权书在履行公证认证手续过程中的文件使用范围,而华研公司已明确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故和旋夜总会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和旋夜总会是卡拉0K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与本案公证取证的“和旋商务会馆”的地址完全相同,企业字号存在一致性,和旋夜总会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该经营场所存在其他经营者,故应认定和旋夜总会是被控侵权曲目的播放者。和旋夜总会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消费者点播演唱的方式,放映涉案的30部音乐电视作品,用于商业经营,虽然涉案被控侵权曲目的播放画面开始有“雷石KTV”显示,但该显示并不一定代表播放曲目由“雷石”提供。和旋夜总会并不能举证证明提供“雷石”VOD点播系统的公司具有经营音像产品的资质,以及和旋夜总会在签订合同使用该系统时对相关曲目的著作权授权情况进行必要审查,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曲目的播放取得权利人许可,亦不具备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情形的情况下,和旋夜总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了天语同声公司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天语同声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和旋夜总会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天语同声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天语同声公司作品的类型、和旋夜总会的侵权情节、方式、后果以及天语同声公司为制止和旋夜总会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天津和旋夜总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曲库中涉案的30部音乐电视作品;二、天津和旋夜总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2040元;三、驳回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0元,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50元,天津和旋夜总会负担2390元。”和旋夜总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1、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⑴授权被上诉人就华研公司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在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相关专有权利。该授权书右上角明确标注“大陆使用地区:北京市。”据此上诉人对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拒绝采纳上诉人的主张,在对该内容的解释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以主观推断的方式作出认定,与真实情况不符,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⑵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处所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与本案相关处所地并无任何关联,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的行为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该项证据在取得过程中存在违法之处,不具有合法性。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⑴上诉人在经营场所使用的点播软件系统购自天津雷石服务中心。上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上诉人的播放曲目具有合法来源。本案权利人应起诉的是为上诉人提供设备的天津雷石服务中心。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违公平原则。⑵上诉人一直以来处于亏损状态,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缺乏依据,与上诉人的经营现状不符,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天语同声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在二审期间,和旋夜总会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华研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SUPERSTAR》、《远方》、《北欧神话》、《半糖主义》、《河滨公园》、《I.O.I.O》、《长相思》、《落大雨》、《夏天的微笑》、《你太诚实》、《ALWAYSONMYMIND》、《白色恋歌》、《天使在唱歌》、《BEAUTYUPMYLIFE》、《恋人未满》、《美丽新世界》、《热带雨林》、《REMEMBER》、《爱呢》、《BELIEF》、《WATCHMESHINE》、《冰箱》、《爱情的海洋》、《不想长大》、《SUPERMODEL》、《不作你的朋友》、《天灰》、《月桂女神》、《绿洲》、《谢谢你让我爱过你》30首曲目的著作权人。天语同声公司通过华研公司授权,取得了《SUPERSTAR》、《远方》和《北欧神话》等涉案30首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许可放映、复制等专有权利,同时根据授权享有制止侵权行为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行使制止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和旋夜总会未经授权和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涉案《SUPERSTAR》、《远方》和《北欧神话》等30首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原审法院认定和旋夜总会侵害了天语同声公司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研公司在授权书中已明确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内容应以授权书的明确记载为准。授权书中标注的“大陸使用地區:北京市”,并非限定著作权授权范围的条款内容,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和旋夜总会关于华研公司授权书注明了“大陸使用地區:北京市”,因此天语同声公司的授权范围仅限于北京市,授权不及于大陆其他地区的主张不能成立。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与天语同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公证人员在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滨湖大厦3层(环湖中路与环湖北路交口)和旋商务会馆实施的公证取证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和旋夜总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曲目是案外人天津雷石服务中心经授权合理使用的,故和旋夜总会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涉案曲目的行为构成侵权。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能够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此外,原审法院考虑到天语同声公司作品的类型、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和旋夜总会的侵权情节、方式、后果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旋夜总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上诉人天津和旋夜总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耀建审 判 员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