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胡冲与成都恒日气体净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冲;成都恒日气体净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胡冲。被告成都恒日气体净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法定代表人罗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冲与被告成都恒日气体净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冲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冲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