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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初字第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1140-1号原告梁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名下位于南宁市相思湖东路X号同人·西湖东郡X室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某名下位于南宁市相思湖东路X号同人·西湖东郡X室房产;二、冻结原告梁某名下在我院的担保款4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之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