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罗某,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红海湾区。被告张某1,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1999年3月间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紫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个男孩张某2。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一,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于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张某2由被告张某1负责抚养。三、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