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如才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如才,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2011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如才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如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黄如才伙同姜辉(案发时13岁)窜至本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康河郦景小区7栋103号,入室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台台式电脑主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9元,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同年2月17日,被告人黄如才伙同姜辉窜至本市武侯区双丰路20号金色花园小区4栋1单元2号,入室盗走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3000元及国窖1573酒2瓶、软中华香烟1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700元,赃款被挥霍,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同年2月18日,被告人黄如才伙同姜辉窜至本市武侯区云影苑小区13栋1单元2楼2号,入室盗走被害人蒋某某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690元,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同年2月19日,被告人黄如才伙同姜辉窜至本市武侯区嘉瑞园小区二期8号7栋2单元1号,入室盗走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2873元及价值人民币3115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被盗财物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如才在广东省福冈县迳头镇被公安机关挡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如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清单、案件现场及物证照片、挡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黄如才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如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如才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如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如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晓强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人民陪审员  陈 劲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阚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