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建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商初字第312号原告:蒋某某。被告:钱某。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梅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起诉要求被告钱某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蒋某某未能提供被告钱某确切的送达地址,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 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