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217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郑德明与李文龙、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德明;李文龙;李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21792号原告:郑德明,男,汉族,1965年5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乐市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恩,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龙,男,汉族,1966年8月3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军,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航,男,汉族,1986年6月3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原告郑德明与被告李文龙、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李文龙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辖终1858-18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恩、被告李文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6年10月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868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的答辩意见:2.1被告李文龙的答辩意见:1、被告2012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先后共计向原告还款人民币6293718元,其中委托其弟李文凤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562418元、被告李航向原告还款人民币316125元、被告李文龙本人还款415175元,原告的借款已经全部还清。2、原告主张的月利率1.5%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借据约定的月利息为0.015%。3、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应当予以驳回。2.2被告李航的答辩意见: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与被告系老乡关系,二被告系父子关系。二、借款用途:资金周转。三、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未签订。四、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或收条:二被告分别于2011年12月19日、2012年1月5日、2012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五、款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六、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合计金额为160万元,其中2011年12月19日的借款金额为100万元、2012年1月5日的借款金额为30万元、2012年4月19日的借款金额为30万元。七、是否约定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八、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月息0.015%。九、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无。十、有无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无。十一、还款情况:原告陈述二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2012年12月20日、2013年6月19日、2013年12月21日、2014年6月30日、2014年12月29日分别支付了2011年12月19日100万元借款的利息9万元;于2012年7月6日、2013年7月11日、2014年1月6日、2014年7月14日、2015年1月14日分别支付了2012年1月5日30万元借款的利息2.7万元;于2012年10月19日、2013年4月22日、2013年10月21日、2014年4月19日分别支付了2012年4月19日30万元借款的利息2.7万元。被告李文龙认为其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已经全部还清向原告的借款。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2.1原告提供了其与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显示2017年11月20日原告与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为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按照实现权利的10%收费、并收取交通费5000元;12.2原告提供了其银行流水,显示2011年12月19日向被告李文龙转账50万元、50万元,于2012年1月5日向被告李文龙转账30万元,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告李文龙转账30万元。原告针对被告答辩,提交了部分欠条的复印件,称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未在本案中主张。12.3被告提供了相关银行流水,显示案外人李文凤的账户向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转账9万元、于2012年11月5日转账46618元、于2014年6月6日转账30万元、于2014年6月10日转账27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转账9万元、于2014年7月14日转账27300元、于2014年7月28日转账31500元、于2014年8月1日转账65万元、于2015年2月10日转账30万元,共计向原告转账1562418元;被告李航的账户向原告于2012年7月6日转账27000元、于2012年7月17日转账253125元、于2012年8月4日转账18000元、于2012年8月16日转账18000元,共计向原告转账316125元;被告李航的账户于2012年6月23日、2012年7月23日、2012年8月6日、2012年8月12日分别收到原告的转账25万元、35万元、20万元、35万元,共计收取原告转账115万元;被告李文龙的账户2011年12月19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共计发生往来款项58笔,其中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6116000元,被告共计向原告转账4415175元。被告提供的三个银行账户共计收取原告转账的款项7266000元,二被告及案外人李文凤共计向原告转账6293718元。被告陈述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具体往来详见附表一)12.4因被告当庭提出已偿还原告所主张的欠款,原告庭后补充提交了其银行流水。经核对,被告李文龙向原告于2013年7月2日转账35万元、于2013年12月9日转账27000元、于2014年1月6日转账27000元、于2014年8月6日转账27000元,共计431000元均未在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中体现。12.5被告李文龙确认案外人李文凤系其弟弟,也是被告李文龙公司的财务,被告提供的李航、李文凤的账户均由被告李文龙使用;原告确认与案外人李文凤没有借贷关系。12.6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李文龙,案号为(2018)粤0307民初21793号,起诉的本金为265万元,包括2012年8月12日的借款35万元、2012年9月24日的借款80万元、2012年10月22日的借款25万元、2013年4月1日的借款90万元、2013年4月3日的借款10万元、2015年2月25日的借款25万元。12.7原告确认被告已偿还2012年4月18日的款项75万元、2012年6月4日的款项30万元、2012年6月23日的款项25万元、2012年8月6日的款项20万元、2013年8月1日的款项30万元。判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了二被告出具的《借条》,并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已向二被告支付了涉案借款。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利息是月利率1.5%,借条上注明的月利率0.015%系笔误,被告主张双方约定的利息是月利率0.015%。原告提供了其自行制作的明细表,对被告支付的每一笔款项的构成及利息构成予以说明。因月利率0.015%的约定明显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目的是获得利息,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及日常生活经验,本院确定双方实际约定的利率是月利率1.5%。对于原告确认被告已偿还2012年4月18日的借款40万元、30万元,2012年6月4日的借款30万元、2012年6月23日的借款25万元、2012年7月23日的借款35万元、2012年8月6日的借款20万元、2013年8月1日的借款30万元、2014年1月19日的借款30万元、2014年9月15日的借款30万元,并确认2012年7月17日被告偿还了2012年6月23日的借款25万元及利息,2013年2月2日从被告李文龙账户支付的20万元系偿还2012年8月6日的借款20万元、2014年6月6日从被告李文凤账户支付的30万元、2014年8月1日从被告李文凤账户支付的65万元、2014年9月15日从李文龙账户转账的20万元、2014年11月13日从李文龙账户转账的10万元、2015年2月10日从李文凤的账户转账的30万元、2016年2月5日从李文龙账户转账的40万元均系还款(详见下表),因双方未对账,且原告并未在本案中进行主张,故上述款项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由双方另行核算。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中显示被告李文龙向原告于2013年7月2日转账35万元、于2013年12月9日转账27000元、于2014年1月6日转账27000元、于2014年8月6日转账27000元,该431000元被告并未主张是还款,故该款项亦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双方可另寻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万元)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万元) 2012-4-18 40 2012-7-17 25.3125 2012-4-18 30 2013-2-2 20 2012-6-23 25 2014-6-6 30 2012-7-23 35 2014-8-1 65 2012-8-6 20 2014-9-15 20 2013-8-1 30 2014-11-13 10 2014-1-19 30 2015-2-10 30 2014-9-15 30 2016-2-5 40 合计 240 240.3125 扣除原告确认被告已偿还款项及被告未主张的还款,被告已偿还的款项中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视为被告自愿支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经核算(详见附表二),截至2014年10月9日被告已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德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42元,由原告郑德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珊人民陪审员 刘 瑛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廖庭婷附表一:原告郑德明与被告李文龙、李航之间的款项往来明细 时间 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 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 被告委托的付款人 原告主张对应的案号 备注 2011-12-19 500000 李文龙 21792号案 2011-12-19 500000 李文龙 21792号案 2012-1-5 300000 李文龙 21792号案 2012-4-18 400000 李文龙 已还 2012-4-18 350000 李文龙 已还 2012-4-19 300000 李文龙 21792号案 2012-6-4 300000 李文龙 已还 2012-6-19 90000 李文凤 2012-6-23 250000 李航 已还 2012-7-6 27000 李航 2012-7-17 253125 李航 还2012年6月23日借款25万元及利息 2012-7-23 350000 李航 已还 2012-8-4 18000 李航 2012-8-6 200000 李航 已还 2012-8-12 350000 李航 21793号案 2012-8-16 18000 李航 2012-9-24 500000 李文龙 21793号案 2012-9-24 300000 李文龙 21793号案 2012-10-19 94500 李文龙 2012-10-22 250000 李文龙 21793号案 2012-11-5 46618 李文凤 2012-12-5 27000 李文龙 2012-12-20 90000 李文龙 2013-1-7 27000 李文龙 2013-1-30 249500 李文龙 2013-2-2 200000 李文龙 还2012年8月6日20万元款项 2013-2-7 267500 李文龙 2013-3-24 72000 李文龙 2013-4-1 450000 李文龙 21793号案 2013-4-1 450000 李文龙 21793号案 2013-4-3 100000 李文龙 21793号案 2013-4-22 216000 李文龙 2013-5-23 100000 李文龙 2013-6-19 83000 李文龙 2013-7-2 350000 2013-7-11 27000 李文龙 2013-7-24 31500 李文龙 2013-8-1 300000 李文龙 已还 2013-8-20 31500 李文龙 2013-9-23 77425 李文龙 2013-10-14 90000 李文龙 2013-12-9 27000 2013-12-21 90000 李文龙 2014-1-6 27000 2014-1-19 300000 李文龙 原告称被告2014年3月14日已还 2014-1-29 58500 李文龙 2014-2-18 31500 李文龙 2014-4-4 90000 李文龙 2014-4-19 94950 李文龙 2014-6-6 300000 李文凤 还2012年6月4日借款30万元 2014-6-10 27000 李文凤 2014-6-30 90000 李文凤 2014-7-14 27300 李文凤 2014-7-28 31500 李文凤 2014-8-1 650000 李文凤 还2012年4月18日的35万元及2012年8月1日的30万元款项 2014-8-6 27000 2014-8-19 168500 李文龙 2014-8-26 250000 李文龙 2014-9-15 300000 李文龙 已还 2014-9-15 200000 李文龙 还2014年9月15日的30万元 2014-10-9 162000 李文龙 2014-10-19 14500 李文龙 2014-11-13 100000 李文龙 还款2014年9月15日的30万元 2015-1-14 27000 李文龙 2015-2-10 300000 李文凤 2015-3-23 80300 李文龙 2015-6-10 100000 李文龙 2015-11-7 100000 李文龙 2015-12-22 450000 李文龙 2016-2-5 400000 李文龙 还2012年4月18日的30万元款项 2016-4-28 200000 李文龙 2016-7-26 200000 李文龙 2016-12-3 50000 李文龙 2017-1-12 50000 李文龙 2017-1-20 100000 李文龙 2017-3-4 70000 李文龙 2017-3-30 50000 李文龙 2017-5-28 50000 李文龙 2017-6-21 60000 李文龙 合计 7266000 6724718 附表二: 时间 借款发生额 还款金额 借款期间 借款利息 剩余本金 2011-12-19 500000 500000 2011-12-19 500000 1000000 2012-1-5 300000 17 17000 1300000 2012-4-19 300000 105 136500 1600000 2012-6-19 90000 61 97600 1600000 2012-7-6 27000 17 27200 1600000 2012-8-4 18000 29 46400 1600000 2012-8-16 18000 12 19200 1600000 2012-10-19 94500 64 102400 1575650 2012-11-5 46618 17 26786 1542632 2012-12-5 27000 30 46279 1561911 2012-12-20 90000 15 23429 1495340 2013-1-7 27000 18 26916 1495256 2013-1-30 249500 23 34391 1280147 2013-2-7 267500 8 10241 1022888 2013-3-24 72000 45 46030 996918 2013-4-22 216000 29 28911 809828 2013-5-23 100000 31 25105 734933 2013-7-11 27000 49 36012 743945 2013-7-24 31500 13 9671 722116 2013-8-20 31500 27 19497 710113 2013-9-23 77425 34 24144 656832 2013-10-14 90000 21 13793 580625 2013-12-21 90000 68 39483 530108 2014-1-29 58500 39 20674 492282 2014-2-18 31500 20 9846 470628 2014-4-4 90000 45 21178 401806 2014-4-19 94950 15 6027 312883 2014-6-10 27000 52 16270 302153 2014-6-30 90000 20 6043 218196 2014-7-14 27300 14 3055 193951 2014-7-28 31500 14 2715 165166 2014-10-9 162000 73 12057 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