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尤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尤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尤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尤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婚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双方起初感情很好,后被告出轨,原告因此要求离婚,但被告不同意,之后被告多次动手打了原告。2011年10月11日,原告搬离住所,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且双方所生之子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关怀,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原、被告自行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2012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尤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尤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