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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艾某某,女,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艾某甲,男,汉族,职业同上。系艾某某之父。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教师。系贾某某之舅父。本院在执行艾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艾某甲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艾某甲已领取了执行标的款人民币6600元,至此,执行和解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