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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唐思勤与陈晓海、邓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思勤,陈晓海,邓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保字第39号原告唐思勤。委托代理人唐斌。被告陈晓海。被告邓茂芳。原告唐思勤与被告陈晓海、邓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宜宾民初字第1092号。诉讼中原告唐思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晓海、邓茂芳的财产,保全金额28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思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晓海、邓茂芳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