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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修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王某甲,王某乙,秦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85号原告:修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系王某甲父亲)。被告:秦某(系王某甲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修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