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573-2号原告邓某。担保人梁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置换申请,要求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1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邓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二、解除对担保人梁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