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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静与邬良军、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静,邬良军,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唐静。委托代理人李家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柏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良军。被告蒋燕。委托代理人曹华,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静与被告邬良军、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静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静申请撤回对被告邬良军、蒋燕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静撤回对被告邬良军、蒋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唐静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渭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