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伪寒、罗兵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寒,罗某,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7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寒,农民,家住连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胡江,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农民,家住筠连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时某,农民,家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寒、罗某、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寒及其辩护人胡江、被告人罗某、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同年12月27日,“阿财”、“阿丙”(均另案处理)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一路195号店面房内,先后将“金鲨银鲨”、“王者归来”等9台电子游戏设备放置于店内,供周边群众姚某、邹某、王某1、陈某1、林某、沈某、曹某等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期间,“缪本干”、“张玉虎”(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吴某寒、罗某、时某等人先后受雇于“阿财”、“阿丙”,负责赌场管理。其中,被告人吴某寒管理赌场5个月左右,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罗某管理赌场20余天,被告人时某管理赌场近10余天,均尚未获利。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寒已向本院预缴违法所得等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寒、罗某、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邹某、王某1、陈某1、林某、沈某、曹某、王某2、胡某、高某、陈某2、陈某3、黄某、谢某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租房协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预缴款凭证、抓获经过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寒、罗某、时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寒、罗某、时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寒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电子游戏设备9台,均予以没收。辩护人胡江请求对被告人吴某寒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2年5月2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2年5月2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吴某寒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扣的电子游戏设备九台(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艳 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