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永见与胡培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见,胡培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马永见,农民,)富北村六北2队。被执行人:胡培育,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马永见与被执行人胡培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胡培育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胡培育尚欠马永见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70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6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寿森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