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河法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罗某义、黄某浮赌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义;黄某浮
案由
赌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河法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义,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陆河县。2007年9月12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11月4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浮,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陆河县;现住陆河县。2007年9月12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8月24日主动到陆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于1998年因犯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罪被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3年6月刑满释放。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刑诉字(20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义犯赌博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浮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克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义、黄某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中旬,被告人罗某义、黄某浮伙同同案人黎某开(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在陆河县上护镇下屋场村一老屋内以参股方式开设牌九赌场。由罗某义负责管理财务并雇请罗某1接送参赌人员,黄某浮负责租用场地,招引参赌人员。该赌场于8月中旬开始聚众赌博,以“抽水”的方法获利。8月21日下午,罗某1驾车接黄某、龚某、李某、余某到该赌场参赌,黎某开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接陈某、刘某菊到赌场参赌。当天该赌场被陆河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抓获黎某开及参赌人员范某、李某等违法人员24人,扣押赌场抽取的非法所得2378元、赌资8652元及赌具牌九一副、赌桌一张。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义向海丰县一名叫“阿星”(身份不明)的人购买毒品冰毒,除了自己吸食以外,还以7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朱某1次。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罗某义、黄某浮的供述;同案人黎某开的供述;证人黄某、彭某1、龚某、罗某1、范某、李某、罗某2、叶某1、彭某2、余某、古某、叶某2、朱某、叶某3的证言;陆河县公安局现场笔录及勘验、检查笔录;陆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罗某义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以赌博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浮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建议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黄某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罗某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浮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义辩称公诉机关对其的犯罪指控无异议,认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浮辩称公诉机关对其的犯罪指控无异议,同时认为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求给予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8月中旬,被告人罗某义、黄某浮伙同同案人黎某开(已判刑)等人合谋在陆河县上护镇下屋场村一老屋内以参股方式开设牌九赌场。由罗某义负责管理财务并雇请罗某1接送参赌人员,黄某浮负责租用场地,招引参赌人员。该赌场于8月中旬开始聚众赌博,以“抽水”的方法获利。8月21日下午,罗某1驾车接黄某、龚某、李某、余某到该赌场参赌,黎某开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接陈某、刘某菊到赌场参赌。当天该赌场被陆河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抓获黎某开及参赌人员范某、李某等违法人员24人,扣押赌场抽取的非法所得2378元、赌资8652元及赌具牌九一副、赌桌一张。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某义的供述:2007年8月份的时候,在上护镇下屋场村的一间老屋里,当时黎某开叫我过去帮他记账、“放水”,我才去了四、五天,那赌场就被公安机关查了。我有参股,有二十分之一的股份。参股赌场的人有黎某开、黄某浮、古某、彭某生,总共合伙的有十来个人,我在里面负责管账。2、被告人黄某浮供述:2007年8月份的时候,我以前认识的罗某义叫我去上护镇下屋场村叶国延的老屋赌牌九,我就去赌了几次。那个牌九档我只知道是罗某义开的,还听讲黎某开有股份。我没有参与牌九档的股份,罗某义有叫我合伙,但是我没钱参股。罗某义有叫我寻找开设赌场的地点,但是我没有找到。罗某义叫我找过开赌的场所,并且他在赌场也是负责抽水的。我看到黎某开经常做庄。2007年8月份的一天,同乡的叶某和黎某开找到我,问我要不要参加赌档,并说给我股份,当时我说不要,黎某开说不用怕的,并叫我去寻找开赌场的地方。后来我也没找到,他们找了一个地方开赌场,并叫我去帮忙。因为我是本地人,可以叫多一些人去赌,所以他们要给我股份。赌场主要是黎某开开的,大部分股东是河田带来的,其中有罗某义、叶某及我,这个赌场还有其他股东,但我不认识。我在这个赌档主要是黎某开叫我找地方开赌场,并叫我拉些赌客过去。3、同案人黎某开供述:我于2007年8月21日下午与一个女朋友陈某及我朋友彭某生等人于下午3时开车到上护镇下屋场村的一户人家里参与聚众赌博,赌具是“牌九”,当时现场有20多人在参赌,我和女朋友陈某去到现场后,我把500元钱交给陈某去下注参赌,她从3时开始赌,一直赌到公安人员去抓赌时被抓获,她下注10、20元不等,输赢我不清楚,当时现场参赌20人最大下注有50元,最小的有5元,按下注的3%比例抽水,直到被县公安局干警抓获。上护镇下屋场村的“牌九”赌场是陆河县河田镇的罗某义为首开的,他住在河田镇农械厂对面,有30多岁,是他在赌场放贷的。罗某义在抓赌的现场逃走了。我是于2007年8月21日下午3时左右自己开车载陈某、胖子、刘某菊等三个外省女子到上护镇下屋场赌场赌牌九,我带500元去赌,赌注50、100元不等。上护镇的“牌九”赌场是罗某义与黄某浮开设的。这赌场是罗某义与黄某浮已经组织好了并且赌场的设备都搞好了,后罗某义打电话给我并叫我加入赌场的股份,我后来到他们开设的赌场那里看了赌场的环境太差,参赌的人也太少了,都是些农村妇女和老人,我不感兴趣,我那次去了也没有参赌,后就回家。我走后过两天,罗某义打电话给我并对我说他们把原来的赌场已搬到上护镇的另一个地方,他还叫我过去看一下新的赌场,我挂了电话后约一个钟头就到罗某义新开设的赌场,我去到后看见也是一些农村妇女和老人,那时我自己下注了几盘。我身上的钱都输光了,后向罗某义借钱,而他不肯借钱给我,所以我就回家。第三天,我和陈某、刘某菊、“胖妹”四人到上护镇赌场,我们到了后四人就开始参赌,我参赌了两盘后就把身上的钱输光了(输了人民币一千多元),接着,我就向罗某义借钱准备做庄家,但当时罗某义不肯借钱给我,不久,我就被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抓获。我参赌时总共有二十多人。罗某义是通过黄某浮组织的,我听罗某义说赌场的地点及赌场的设备都是黄某浮去办的。我只知道罗某义和黄某浮有股份,其他人都是上护镇人我不知道他们,罗某义原叫我参股,但我认为赌资太小,我就不想参与。罗某义是负责管账的。我总共去过3至4次该赌场,大约上有两次庄,第一次是什么时候我记不清,第二次是在我们被捉的那天,上庄时共赌了十来盘,有10多个人押注,每盘的总数约六、七百元。4、证人黄某的证言:2007年8月21日13时左右,李某打电话给我并叫我一起去上护镇赌“牌九”,我听后和她说还没有吃饭,李某听后就叫我先吃饭,我挂了电话后就吃饭,我吃饱饭后回我工作的地方翡翠美容美发店门口时看见经常来我这里接人去上护镇赌“牌九”的面包车来了,然后,我就上了那部面包车,并且告诉在陆河县宝力园门口还有我们两个朋友也要去上护镇赌“牌九”,他听后就按照我指的方向开车,开了一会儿后,我们就到宝力园并且看见李某和龚某在那里等我,而她们两个人看见我后也就马上上了这部面包车。后车上又上了四个人,这四个人中有两男两女,然后,我们坐了一段路程后就到了上护镇,我们到了后就参与赌博,不久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那部面包车从2007年8月12日开始每天到我工作的地方问我们要不要到上护镇赌“牌九”,我一共坐了四次那部面包车到上护镇赌“牌九”,每次都是同一个司机开那面包车。我赌完后也是那部面包车载我回陆河县城。我总共去了五次上护镇“牌九”赌场,四次是那面包车载我去,一次是我自己开摩托车去的。5、证人彭某1的证言:2007年8月21日下午2时许,我从家中骑摩托车到大坝圩,把车放在开店的阿彩店中,然后就叫一个载摩托的人载我去上护赌牌九。因为前二天我听说竹园村委彭某恒讲过东坑大坝村那个司机认识路。我找到那个司机就叫他载我去上护,我进去后就看见那里有30多个人在那赌了。我也下注10元20元的赌,赌时有输有赢,到被捉时我只剩下90元。6、证人龚某的证言:2007年8月21日下午2时我和李某、黄某还有一个男的我不认识(开车)四个人一起在河田镇开面包车过去上护镇一村里面的“牌九”赌档进行赌博,赌到17时左右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这是我第二次去的,第一次是昨天下午1时许,也是和李某、黄某还有开面包车的那个男人。我今天带了六百元过去赌,赢了二百五十元。那赌档一般每注下五十元或者一百元。7、证人罗某1的证言:2007年8月21日下午2时,我开自己的面包车到河田镇广新一街翡翠美容院门口接了一个外省的女孩子,然后,这个外省妹在叫我到河田镇宝力圆门口接两个外省的女孩,我接完后就继续开车往上护镇赌场的路线行驶,行至河田镇东湖酒店门口一个叫余某的男青年,然后,我把他们四人载到上护镇下屋场的赌场,他们四人去到后就在赌场参赌,而我就在赌场周围走来走去,过了很久,我在赌场对面一个人家中坐时,你们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就来查处。我是于2007年8月19日开始帮上护镇下屋村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是赌场的股东即是组织赌场的其中一个罗某义叫我接送参赌人员的。罗某义对我说,接送一天给我人民币贰佰元。我还没拿到钱,因为罗某义说要等赌场和股东结数时才给我钱,我才接送三天,接送了三次,所以我还没有拿到钱。赌场除罗某义是股东外,还有黎某开,还有上护镇人只知道一个外号叫“阿浮”的人。赌场参赌人员约二十人,每盘赌资总数约一千元人民币,押注从10元起,最多的我见过押500元。我知道赌场有“抽水”,即是说参赌时,庄家全赢就会在赢的赌资中提取5%的利润放入“水箱”(钱箱),然后,这箱中的钱由罗某义保管,还有的是罗某义在赌场也有借钱给参赌者。黎某开就经常有做庄家,赌场有时没有参赌人员做庄家,黎某开就在赌场做庄家。该赌场的股东我知道的有三个人,一个叫黎某开、罗某义、另一个叫“阿浮”。黎某开在赌场是管理者的角色,罗某义是赌场管理账目、赌资的,阿浮在赌场比较活跃,有时自己也有参赌。股东都要分头发展下线赌客参赌,我载的三个外省妹就是罗某义叫去的。黎某开一般在赌场巡视,而罗某义则在赌场“管财”,他腰挂一个灰色挂包,在赌场管理“水箱”中的钱,及负责向赌场其他赌徒赌博输掉时,跟赌场借钱就是向罗某义借。而阿浮则天天有到场,有时做庄有时参赌,看见赌场少人押注时,他就带头下注,不让赌场冷场。我看见他们三个人每天都在没有人佬庄时上庄,三个人都有佬庄。黎某开、罗某义、阿浮三人做庄时参赌的人有二十多人,每盘赌资在1000元左右。他们在庄家赢时的赌资中抽取5%作为赌场收入,用来股东分红、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等。8、证人范某的证言:我当时参赌时,现场还有一个人我现在想起来了他的名字叫黎某开。我只看见黎某开在赌场走来走去,不过,庄家赢钱时,黎某开有叫赌场的“和手”把水(提取庄家赢钱时5%的利润)抽够,那天下午,黎某开反复说了多次这样的话,还有就是若没有什么参赌者,黎某开会拿一定钱来参赌。2007年8月21日16时左右,我自己一个人到上护镇下屋村的赌场,我去到后就在那里看,不久,叶某2来到我身旁,他看见我以后就问在这里做什么事情,我就对他说来这里看一下,接着,我问他与何人来这里,他说与黄某浮一起来这里的,他说完话后就拿钱下注,他下了几盘都被吃掉,我看见他参赌输钱后就做庄家,我在赌场现场看叶某2做庄家做了约二十分后就离开赌桌,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叶某2做庄家时有二十至三十人参与赌博。黄某浮在赌场的门口坐,我去时在门口看见他,那时,他还对我说赌场的庄家运气很差。9、证人罗某2的证言:我总共去过5次上护牌九场,是陈某刚叫我去送茶叶的,我只赌过一次,我赌时做庄的我不认识,30多岁。我看见赌场有人放哨,陈某刚就是放哨的,有人专门负责做“和手”(洗牌、发牌兼抽水),有人做庄。我每次去黎某开都在场,8月19日下午3点多,黎某开上赌台做庄,约做有半个小时。当时赌场有二十多个人下注。有时看到别的庄家黑时,黎某开也会押几注。现场有一个叫“老义”的人我认识,我每次都看到他在赌,是押注的,每盘有押20、40元不等,腰挂一个灰色的挂包。10、证人叶某1的证言:2007年8月21日下午,我在上护下屋场村一处老屋参加牌九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赌场有一个叫“阿义”的认识,我看见“阿义”在赌场里面收发钱,并给人借钱,还用一本簿子登记,我估计他是赌场的头家(股东)。我总共去那里赌过两次,第一次去的时候是8月20日下午,有参赌,“阿义”也在那。我第一次去赌时都听说牌九档开了3天以上,该赌场有抽水,将钱投入一个木箱,没有抽参赌人员的水,都是抽庄家的水。11、证人彭某2的证言:2007年8月21日16时许,我在上护镇下屋场一老屋内参赌被抓获。我每次下注10元,下注了四局,输了40元。我在参赌时发现黎某开、罗某2、罗某1、罗某义在赌场上帮忙,有时他们自己也有下注参赌。黎某开有时做庄,有时自己参赌下注,还有就是我在赌场中见到黎某开拿钱给参赌的人。罗某2在赌场中叫参赌的下注,罗某义在赌场中是负责收钱支钱的,他平时腰间挂一个赤色的钱包。至于罗某1我只从河田坐罗某1的白色面包车去参赌,不用付车费。黎某开做庄时,有20多个人下注,我当时参赌了。股东是出钱合伙经营赌场的股东,股东是黎某开、罗某义。12、证人余某的证言:2007年8月20日下午黎某开打电话给我,说在上护开有牌九档,是他自己开的,叫我过去参与一下。我于当天晚上10点多的时候,我自己开车过去,在牌九档看了十多分钟后就走了,没有参赌,当时看到现场大约有二三十人在赌,黎某开在做庄,一个叫“老义”的人帮他算钱,他老是别着一个腰包,收钱、付钱都在那包里,一个瘦瘦的20多岁,赤裸上身的本地人帮他洗牌。罗某1于8月21日下午2点多打电话给我,约我去上护牌九档,我同意了,他叫我在东湖等他的车,后来他的车开到东湖面前,我上车发现车上除罗某1还有另外三名外省女青年。那个赌场是黎某开组织开设的,是罗某1跟我说过的,黎某开自己也跟我说过。13、证人古某的证言:2007年8月21日15时许,我和朋友李某武两人开我自己“吉利”牌小汽车到上护镇下屋场牌九赌场,我们两人去到赌场后,我看见有约三十人在那里参赌,我们两人看了一段时间后就开始下注,那时,我共下注了两盘,而李某武下了几盘注我不清楚,当时,我输了几百元后就到赌场外借外省妹的游戏机玩,过了不久,你们公安机关来到把我抓获。赌场我只知道是罗某义和黎某开组织的。因罗某义在赌场专门借钱给参赌者,而黎某开有做过牌九的庄家。2007年8月18日晚上黎某开做过庄家,因为当时我在参赌。我总共去了三次这个赌场。14、证人叶某2的证言:2007年8月21日下午约3点左右,黄某浮(又名黄某浮,40多岁)骑摩托车从上护下垅载我到上护下屋场赌博现场,我先在赌博现场押了十多盘注,每盘押30元,押了十几盘后,那个庄家就不做了,我看他们赌得小,就自己上去做庄,也做有十盘左右,后来就被抓了。在我赢时,他们从我赢的钱当中抽5%,有时赢得太少时他们随便抽10元、20元,他们将抽到的钱投放在牌九桌下面挂的“水箱”里。我在现场看到黎某开在赌场巡视、管理,而“老义”在现场挂一个挂包,里面装满了钱,他在赌场里面收发钱及借钱给别人,所以赌场的股东我想是黎某开和“老义”。15、陆河县公安局现场笔录、检查笔录证实:陆河县公安局2007年8月21日在陆河县上护镇下屋场村一老屋内查获本案牌九赌博案件一宗,现场抓获违法嫌疑人24名,缴获赌具、赌资一批。16、陆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陆河县公安局在陆河县上护镇下屋场村一老屋内查获本案现场无主赌资2378元人民币,牌九一副、牌九桌一张。小型客车一辆,车牌为粤N×××××。17、陆公(刑)勘(2007)09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本案的案发地点、方位及现场有关情况。18、(2007)陆河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12月12日同案人黎某开被本院判决犯赌博罪,被判处刑罚。19、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黄某浮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浮主动到我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2001年8月中旬在上护镇下屋场村一旧瓦房内参与赌博的事实。20、被告人罗某义、黄某浮均亦当庭供认不讳。(二)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义向海丰县一名叫“阿星”(身份不明)的人购买毒品冰毒,除了自己吸食以外,还以7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朱某1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某义的供述:我所吸的冰毒是在老街肚一个叫阿星的海丰人购买的,阿星的全名我不清楚,他是30多岁的男子,不知住那里。我是通过电话联系阿星,如果有货就到海丰拿货。我总共去海丰六、七次,一次购买三百元一小包的冰毒。我是2010年10月份开始吸食冰毒,一个月开始吸食五、六次。我除了自己吸食毒品,朱某曾跟我拿一部分,我给他后,他往里面掺了一些别的成分,然后卖给了别人,并说要给我700元,但是一直都没有把钱给我。我每次去海丰拿了300元的货,我给了他1/3的货,就一次给了朱某。2011年8月份许有一次我骑车去海丰,在去到平东镇时,叶某媚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回答我在去海丰的路上,然后她叫我帮她买100元冰毒回来。之后我帮她买了100元冰毒给她,她说过几天才把钱给我,但是到今天也没有把钱给我。叶某媚有找我拿过两次货,两次都没有给钱,我是通过朱某拿给他的。我跟叶某媚不存在买卖关系,是我请她的。我吸食的毒品是一种白色粉末状,像味精一样。一段时间没有吸食,会疲劳,想睡觉,全身酸痛。我对公安局对我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我没有异议。2、证人朱某的证言:我是通过叶某媚认识罗某义,当时叶某媚在广新街租房,我们一起吸冰毒结识的。我有需要吸食的时候,就去找罗某义,如果他在广新街叶某媚的出租屋,我就直接找他,如果不在,我就打电话给他,有的话就去找他。我总共向罗某义买过大约有十次。用现金向罗某义购买的有六、七次。价格是按冰毒的纯度定价的,有100、200、500元等几种价钱都有。我最后一次找罗某义买冰毒是2011年11月1日中午,在罗某义家跟河田卫生院之间的巷子里,买了两小包,总共700元,大约1克,当时我身上没钱,说好了先欠着,晚点给他。2011年10月16日晚上7点多,叶某媚打电话让我帮她找罗某义拿200块钱货,她说她跟罗某义说好了,然后我打电话给罗某义,他说去他家旁边的巷子里拿,我去到罗某义家旁边的巷子里,找他拿了货之后回去交给叶某媚。第二次是10月17日上午11点多,叶某媚也是打电话让我找罗某义拿200块钱冰毒,我打电话约好罗某义之后,在罗某义家侧门的巷子里拿了货,回去交给了叶某媚。叶某媚没有拿钱,叶某媚叫我跟罗某义说先欠着。3、证人叶某3的证言:我在朝阳北二街20号三楼租住的地方共吸食了四次毒品。之前的两次是我叫罗某义帮我买过来的,后面2011年11月1日我看朱某和他表侄及女友三人在吸,我也吸了几口,后来罗某义又过来吸毒。11月3日下午三点多钟,我起床后看到朱某在吸冰毒,我也吸了几口,当时朱某是和罗某义一起吸冰毒的。大约在2011年10月十几号的时候,我叫罗某义帮我买冰毒共二次,每次都是叫他帮我买二百元。然后罗某义通过朱某把毒品交给我。我没有把钱付给罗某义,当时讲好先欠着他的。4、陆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1年11月3日陆河县公安局在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北二街20号三楼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吸毒人员罗某义、朱某、叶某3,现场缴获装有白色晶体的小塑料袋6袋及吸食毒品工具一批。5、陆公尿检(2011)第4号《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证实:2011年11月3日罗某义的尿液经用甲基安非他命和氯胺酮试剂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能相互印证,可作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义、黄某浮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罗某义还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罗某义依法应以数罪并罚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被告人黄某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罗某义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故均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采纳。被告人黄某浮辩称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求给予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义辩称其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查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本院),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2年11月3日止。二、被告人黄某浮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树潺审 判 员 陈永凡人民陪审员 黄显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惠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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