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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慈溪市邮政局与浙江上上酒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邮政局,浙江上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邮政局,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3号。法定代表人:邹宝国,局长。被执行人:浙江上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史久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慈溪市邮政局诉浙江上上酒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309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55号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