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赖春林、广州市天河丰杰电脑经营部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12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赖春林,广州市天河丰杰电脑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号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春林,男,1974年3月30日生,汉族。被告广州市天河丰杰电脑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人赖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春林、广州市天河丰杰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代理审判员  李晓君审 判 员  何 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志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