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福民清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鹏 诉刘学俊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刘学俊,陈艳霞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清初字第222号原告刘鹏,男,生于1991年2月4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城西村85号。被告刘学俊(原告之父),男,生于1966年4月11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城西村738号。被告陈艳霞(原告之母),男,生于1966年2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商务中心A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刘学俊、陈艳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学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