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六安江淮投资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江淮投资有限公司,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389号申请人:六安江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何文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法定代表人:史定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裕民二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淮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O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