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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吕宝芝与高阳、高素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芝,高阳,高素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吕宝芝,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阳,农民。被告高素文,农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亚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芝与被告高阳、高素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芝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宝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宝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吕宝芝负担。审 判 长  陈树森审 判 员  罗达清人民陪审员  乔永红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伟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