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镇凤凰山村徐圩组。身份证号码:3424211974********。委托代理人:周仁纯,男,1947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吕某,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