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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民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钱某某、何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某,钱某某,何某某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民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上诉人蔡某某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民初字第3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蔡某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代理审判员  陈 龙代理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严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