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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亳州市振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传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亳州市振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传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安徽省亳州市振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西外环路西客站院内。法定代表人:徐振华。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210708025。被告:王传金,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亳州市振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传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亳州市振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安徽省亳州市振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