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蒲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李某某,张根年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李建军李某某,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北紫金路。被告张根年张某某,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陈庄镇东明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李某某诉被告张根年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李某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军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