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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乔玉新诉与刘世贵、孙秀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新,刘世贵,孙秀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乔玉新,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男,汉族,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世贵,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彩香,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孙秀美,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玉新诉被告刘世贵、孙秀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玉新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玉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8,500.00元,原告承担3,200.00元,退回原告5,30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