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法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卫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陈俊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陈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卫���,男,汉族,干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负责人刘浩明,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俊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卫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陈俊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申请人放弃部分权利后,已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