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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遂诉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吴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诉保字第1-1号申请人余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丽遂诉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余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达成和解,申请人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保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某某在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80000元范围内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尹厚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