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遂诉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吴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诉保字第1-1号申请人余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丽遂诉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余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达成和解,申请人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保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某某在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80000元范围内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尹厚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