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继伟、朱殿之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继伟,朱殿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安宜镇安宜商贸城二楼。法定代表人何建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志斌,公司员工。被告徐继伟。委托代理人徐友仁。被告朱殿之。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继伟、朱殿之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殿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殿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殿之的起诉。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