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严益芬申请范百清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益芬,范百清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严益芬,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申请人:范百清,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严益芬申请撤销被申请人范百清的监护人资格一案中,申请人严益芬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严益芬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