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仁泽电器有限公司与胡耀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仁泽电器有限公司,胡耀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慈溪市仁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观附公路***号。法定代表人:朱丽英,经理。被告:胡耀旭,男,1959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慈溪市仁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耀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慈溪市仁泽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仁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