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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中春与朱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春,朱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4-23核稿人稿件已核,提交领导审批。毛振良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吴海平2012年04月18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7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蒋中春,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诉讼代理人:吴志伟,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平,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中春诉被告朱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中春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元,由原告蒋中春负担。审判员吴海平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吴淑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