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勤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