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图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志杰与王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杰,王国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49号原告王志杰.被告王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杰与被告王国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杰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暂时无法联系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杰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