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志杰与王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杰,王国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49号原告王志杰.被告王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杰与被告王国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杰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暂时无法联系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杰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