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柘法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阮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阮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