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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干百益与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百益,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180号原告:干百益,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向强宗,宁波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宏,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王跃龙,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关洪,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干百益与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百益撤回对被告张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972元,减半收取10986元,由原告干百益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