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61号原告:孙某,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闻大峰,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曾用名小妮),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乙(曾用名功),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