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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61号原告:孙某,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闻大峰,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曾用名小妮),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乙(曾用名功),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