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建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建民初字第302号原告余某。被告陈某。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动辄动手打我,造成人身伤害,致使双方感情发生危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1月6日,被告因犯诈骗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1年5月18日,我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当庭双方和好。但之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由于被告的刑期长,家人要求我重新组成某某好好生活,我也不愿和被告继续生活在一起。现我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其主张提出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二、(2009)杭某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刑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从1998年起就跟我生活在一起,我在2006年离婚后就与原告结婚。我之前有过一次离婚经历,再一次离婚对我父母打击太大,我只要求在监狱好好改造至刑满释放。我们夫妻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考虑到父母年纪已大,我不愿意家庭解散。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要求原告帮助我退赔赃款76000元、缴纳罚金20000元,赔偿我父母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我精神损失费10000元,及一次性补偿我生活补助费63000元,并归还汪某根欠款90000元。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以后生活在一起,被告陈某在2006年离婚后,××××年××月××日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1月6日,被告因犯诈骗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1年5月18日,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双方调解和好。2012年3月9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妻子、家庭造成了伤害,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告珍惜以往双方历经的感情磨难和有利于被告的劳动改造,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霞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