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官杰与余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官杰,余邦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74号原告:胡官杰,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余旭斌,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邦国,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官杰诉被告余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官杰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邦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3元,减半收取2486.50元,由原告胡官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